澳門特別行政區電子文件及電子簽名法 (法律第5/2005號,下簡稱電子簽名法) 訂定了電子文件及電子簽名的法律制度。該法共有三十五條,其範圍包括了電子文件的法律效力、證明力,以及合格電子簽名、認證業務、義務和責任、認可等等。
該法是澳門電子政務和電子商務籍以堅實發展的基石。
合格電子簽名
合格電子簽名 (QES) 是指建立於合格證書的一種高級電子簽名形式,而合格證書必須由認可之認證實體以嚴謹身份確認程序簽發。合格電子簽名必須透過用於產生簽名的安全設備而創造,是按照國際認可的標準,有效防止簽名被冒用。
根據法律,如電子文件能如書面意思表示般顯示,且已簽署合格電子簽名,則對其作成人所作的意思表示有完全證明力。
高級電子簽名
高級電子簽名 (AES) 是指一種電子簽名形式,該簽名與持有人之間明顯存在關聯,可憑此辨識持有人的身份;該簽名是透過僅由持有人本人可控制的資料所產生並與所簽署的電子文件相結合,經簽署後,對該文件所作的任何隨後改動均可被察覺。
產生高級電子簽名可採用標準證書,標準證書屬於電子證書的一種,申請人必需進行面對面的身份確認程序,才可由認證實體簽發。倘申請人身處澳門境外,註冊署可為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進行線上鑑別身份的程序。
根據法律規定及有關各方所協議,使用標準證書而產生之高級電子簽名所簽署的電子文件具法律效力。
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 (ES) 是指與一電子文件相結合或邏輯上與該文件相關聯,並可作為識別作成人身份的方法的一組電子數據。
產生電子簽名可採用安全電郵證書。安全電郵證書是一種僅認證申請人電郵地址的電子證書。而申請人的個人身份是不被確認或不被核實。
電子簽名法給予電子簽名法律地位,其法律有效性不容否認。